《泰囧》被判侵权,光线传媒、徐峥需赔500万元

36544次 2018-04-17 商标法案例 

  大家应该对《人在囧途》这部电影印象深刻吧,当年这部作品可是一下子将徐峥和王宝强的名气提高了一个咖位。随即徐峥又趁热打铁导演了《泰囧》、《港囧》等多部作品,但大多都离不开这个“囧”字。作为徐峥导演的处女作《人再囧途之泰囧》,更是在2012年上映后,狂揽12.67亿票房,一度跻身当时的内地影史票房冠军。不过巨大的热度也招来非议,电影的5家出品方以及徐峥还被《人在囧途》的版权方告上法庭。

《泰囧》被判侵权,光线传媒、徐峥需赔500万元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我们自行回顾《泰囧》这部电影的名字,全称叫作《人在囧途之泰囧》,是不是和之前徐峥所拍摄的作品《人在囧途》特别类似?

  如果不是很了解制作背景的人,看着相近的名字,一样的演员,肯定会认为《泰囧》与《人在囧途》之间存在联系,然而,事情并非如此。

  在2013年3月,《人在囧途》出品方武汉华旗将2012年12月上映的《人再囧途之泰囧》出品方光线传媒、徐峥的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共计4家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后者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明示、暗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隔五年,这场官司在经过两审之后,终于有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徐峥及5家出品方光线传媒、真乐道公司等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权方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赔款500万元。

《泰囧》被判侵权,光线传媒、徐峥需赔500万元

  双方在《人在囧途》是否为“知名商品”、被告方是否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等方面存在异议。

  法院认为,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由于电影商品的文化特点,特别是票房的高低与营销手段、渠道、环境、档期等有很大影响,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宜简单凭借票房的排名或者奖项的多少,而是应综合考察诸多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

  而被诉“人再囧途之泰囧”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人在囧途”本身含义近似,同时《人再囧途之泰囧》导演、主演、出品方等在公开言论中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相联系,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法院称,由于相关公众所产生的混淆,使得《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初期就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华旗公司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无疑对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有所损害。

  ◆◆◆

  《泰囧》侵权案落下帷幕,徐峥与光线被判赔500万

  华旗公司主张5被告应当共同向其赔偿1亿元,其中含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40406.70元。关于合理费用部分,被告虽然对其合理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但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且对于相关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华旗公司有关合理支出费用部分予以全额支持。

  华旗公司主张其索赔的依据主要为被告获利,但是华旗公司所提交的索赔数额方面的证据大多为有关光线传媒公司财务盈利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因涉案行为获利的数额,因此法院将根据五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华旗公司主张1亿元的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

  2014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光线传媒等存不正当竞争行为。光线传媒、徐峥等须共同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500万元。因不服此判决,几名被告提起上诉。4月9日,上诉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也就是说,光线传媒和徐峥需要支付给华旗公司500万元的赔偿金,这也再次提醒我们,千万不要忽视了版权的重要性,一定要尊重版权,尊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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