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驰名商标委托代理协议书
驰名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代理甲方进行第号“”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工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引证甲方注册的号“”商标,对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 3 号“”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并通过此争议案的审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认定甲方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申请,通过双方配合,保证第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二条 目标: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使甲方第
号“”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认定时限:自甲方委托乙方提交“”争议申请之日起,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两批次内(一年六个月时间左右)。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
(1) 根据乙方的工作进度及时间要求,及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有关证据材料;
(2) 根据乙方的建议委托乙方或其它第三方做申请进程所必需的其它事项,如相关社会调查、法律诉求、证据搜集、加急程序申请等;
(3) 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二)乙方:
(1) 负责制定甲方第号“”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策划及运作方案,在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后,负责整套方案的实施;
(2) 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整理、规范为符合认定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提前送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部门;
(3) 根据认定工作的进度需要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4) 负责运作进程中理顺渠道、疏通关系等公关活动;
(5) 负责策划认定过程中必要的其它事项;
(6) 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工作的进程,及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7) 负责运作进程中策划方案实施情况的及时反馈和调整;
(8) 如果因其他原因(非乙方主观原因)而致使认定结果不利,乙方应继续负责为甲方代理,在不增加费用的基础上保证甲方在下一步程序中申请认定通过。
第四条 委托事项处理进展情况的报告办法:
对委托代理事项的进展,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 费用及其支付:
(1) 本协议委托事项代理费总额为壹佰万元。具体付款方式为:甲方第号“”商标被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书面裁定下发后五日内,甲方支付代理费。元
(2) 违约责任:如甲方在第号“”商标被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书面裁定下发后三十日内未能讲本协议合同款支付给乙方,则认定为甲方违约,应在本协议合同款之外,另支付乙方违约金万元。
第六条 委托事项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争议裁定中认定第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由于不可抗力情形出现,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3)甲乙双方协议终止。
第七条:保密事项
(1) 本合同内容保密,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2) 相关申报材料、甲方提供的其它材料及乙方从甲方获取的企业的其它商业信息,除为甲方申请驰名商标所需外,乙方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第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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