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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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商标无效宣告案
第11033155号“屠呦呦”商标无效宣告案
“大姨妈”商标被判无效 公司IPO进程或受阻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NEW BALANCE”商标在我国进行了较为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消费者熟知。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申请人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鞋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New Balance”与申请人“NEW BALANCE”商标字母组合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在消费群体等方面有一定关联性。据此,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New Balance”注册在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由宿州市夏氏眼镜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于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2016年4月20日,该商标被屠呦呦(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姓名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其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广为知晓的公众人物。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允许,擅自将申请人姓名“屠呦呦”申请注册为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大姨妈及图”因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等原因日前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判无效。大姨妈APP是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智乐思)的核心业务,商标权的缺失将为其上市计划埋下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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