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洁具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
梳子和海绵;
刷子(画笔除外);
制刷材料;
清洁用具;
钢丝绒;
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
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 注释] 第二十一类主要包括家庭和厨房用小型手动器具以及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瓷器。
本类尤其包括: ——家庭和厨房用器具及容器,如:厨房用具,桶,用铁、铝、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盆,以及小型手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
——电梳;
——电牙刷;
——碗碟架和饮料瓶架(餐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清洁制剂、肥皂等(第三类);
——小型电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第七类);
——剃刀及剃毛装置、修剪刀(手工器具)、修指甲和修脚的金属器具(第八类);
——电烹饪器具(第十一类);
——梳妆镜(第二十类)。
————零时差对接国家商标管理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