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要关心自身商标也要关注他人商标
先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商标案件说起。
这件商标是幅看起来很美的牧场风景图“”,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被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该结论在其后的商评委复审、法院两审中都保持了一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这样表述:被异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由奶牛、草地、房子、白云等要素构成,符合一般公众对牧场的认知,且构图风格、形象塑造较为写实,不具有显著的独创性。该图形易被识别为该行业内常用的宣传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风景图也不是绝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果蒙牛集团以商标的形式大量使用的话,也可能产生显著特征而获准注册。当然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
比起该风景图是否能够注册为商标这个问题,我对该案的两个当事人更感兴趣。这是国内赫赫有名的两家大型乳业集团。虽然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但绝不是任何人都关心蒙牛公司是不是把牧场风景图注册为商标。伊利公司提起该案既在情理之中又不在预料之外。可见作为竞争对手,伊利公司还是关心对方的商标注册情形的。
事实上,两家公司对商标注册的重视程度也不分伯仲。到2015年9月15日,我查询到的数字是蒙牛公司申请了3064件商标,而伊利公司申请了4181件商标。这个数字是动态的,因为两家公司都还在不停地申请着新商标。成为这样的商标注册大户,与两家公司的产品有关,每款雪糕都有名字,每个名字都注册了商标。
当然,任何一家公司在发展壮大过程中,总会不停地推出新产品,并为新产品取一个新名字。这在生活用品领域更加常见。及时对新产品名称申请注册非常必要,否则泛化成商品通用名称后,就无法进行保护了。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红茶上的金骏眉,发明者辛苦打了若干年官司,还是彻底与商标权失之交臂。但如果仅用型号来标注了新产品,就不要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了,仅为型号表现式的标识基本难以被核准注册。
只是仅重视自身的商标注册是不够的,关注他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对于大公司来说亦相当重要。他人不仅包括竞争对手,更包括某些“抄靠傍”爱好者。伊利公司及时对蒙牛公司申请的牧场图商标提出异议,是不愿后者能够以商标权的形式独享这一图形。事实证明,伊利公司的这一努力成功了。当然伊利公司对其它公司的商标提出了更多的异议,成功的也不在少数。
从我的工作经验来看,八二规律在的商标评审案件中依然成立,百分之八十的案子来自百分之二十的大公司,绝大多数大公司越成长,越意识到商标确权维权的重要性,也越在商标权利事宜上投入更多的人务和物力。
只是,智能网络时代的公司成长实在太快了,常常快到来不及意识到这一点,就已经面临一堆商标的麻烦了。所以,我更要对那些快步成长的公司多说一句:请务必牢记,大公司的商标任务是双重的,即一方面要提前注册自己想拥有的商标,另一方面要及时阻挡不想让别人拥有的商标注册。
至于这两项工作如何才能做好,那就不是一千字能说清楚的了,以后慢慢讲吧。
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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