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无印良品”商标:从“抢注”争议到司法确权
202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24)最高法行申7358号《行政裁定书》,维持了权利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田公司”)使用于第24类家纺领域商品的“无印良品”商标的合法有效注册状态,标志着棉田公司对该类商品享有的“无印良品”商标权获得最终确认。
为通过真实案例回应社会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关切,为行业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样本,中国经济传媒协会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实践媒体座谈会,并特邀协会会员、棉田公司董事长马涛分享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的宝贵经验。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委员会委员许进在座谈会上表示,不能让外国企业不当掣肘中国民营企业和民族品牌的发展。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实践媒体座谈会现场
持续24年的商标之争
棉田公司与日本某主体“无印良品”商标之争拉锯了24年,经历了被日本某主体申请商标异议、撤销、商标无效宣告三大阶段的纠纷。
首先是商标异议。中国“无印良品”商标由棉田公司关联主体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实业公司”)于2000年4月6日申请注册,于2001年4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等商品。日本某主体于2001年4月26日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04年1月7日驳回了其异议申请;该主体于2004年1月29日提出了复审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驳回了其复审申请。后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确认中国“无印良品”商标应准予注册。2004年8月,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棉田公司。
2014年2月,日本某主体对中国“无印良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理由为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虽然商标局曾于2001年4月28日发布了该商标的注册公告,但由于日本某主体已于此前的2001年4月26日针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故该商标的注册公告之日不能以2001年4月28日为准。此后,该商标经过异议、异议复审、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最终被注册公告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而且,针对该商标的异议程序系该主体启动,且其持续参与所有程序。因此,其针对该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起算日应为2016年11月28日。日本某主体于2014年2月以“连续三年不使用”提出撤销申请时,该商标尚未被注册公告,故其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在商标撤销申请的司法程序进行过程中,日本某主体又于2019年1月针对该商标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和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行申7358号《行政裁定书》维持了中国“无印良品”商标的合法有效注册状态。
何以归属棉田公司
“无印良品”第24类商标何以归属于棉田公司?
据(2024)最高法行申7358号《行政裁定书》,否定日本某主体主张中国“无印良品”商标应无效的主要理由为:日本某主体提交的多数宣传使用证据或形成于域外,或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无充分证据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主张的使用“無印良品”标识的商品已经进入中国大陆地区。其于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报纸、期刊等宣传材料多为对“無印良品”品牌的报道,并未指向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棉纺织”等商品,故其主张“無印良品”在第24类“棉纺织”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马涛在媒体座谈会上介绍,当时南华实业公司受中国蜡染、扎染等传统染织工艺启发,以“无印染,优良品质”为理念,推出植物染毛巾并命名为“无印良品”。2000年3月,南华实业公司“无印良品”系列质朴纯粹的毛巾亮相北京中国国际纺织品博览会,迅速引发消费者与媒体关注。在该博览会期间,原中国纺织工业部部长吴文英、原中国家用纺织品协会会长杨东辉对产品给予高度评价。但因当时企业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南华实业公司直至2000年4月才申请注册“无印良品”商标。当时,日本“無印良品”并未在中国大陆开店,也未在中国大陆进行任何广告宣传,在中国大陆鲜有人知,更不可能在第24类所涵盖的棉织品等范围具有一定影响。南华实业公司的“无印良品”因参加博览会等具有一定影响,且于2000年4月申请注册。
2000年3月北京中国国际纺织品博览会上,原中国纺织工业部部长吴文英(中)、原中国家用纺织品协会会长杨东辉(右)在南华实业公司展位前与马涛(左)合影。展位商品所使用的标识即为“无印良品”。
中国“无印良品”商标使用在先,且于2000年4月申请注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记载,依据日本某主体所举证据,其“無印良品”商标即使在日本,也是在2004年1月才被列入日本驰名商标名录。日本某主体在中国“无印良品”商标申请注册后,于2005年7月才在上海开设了中国第一家专卖店,比中国“无印良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了5年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商标异议再审和商标无效宣告再审案件中均认定,南华实业公司不存在“抢注”问题,其将中国“无印良品”商标转让给棉田公司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需厘清消费者混淆
据马涛介绍,日本某主体于2005年在上海开设中国大陆第一家门面后,利用其对中国“无印良品”商标异议而使该商标未获成功注册的漫长时间里,在包括“棉织品”在内的商品上广泛使用“無印良品”商标,并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确认中国“无印良品”商标应准予注册后仍广泛使用。棉田公司无奈起诉日本某主体侵害了其“无印良品”商标专用权。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终审维持原判,认定日本某主体侵权,要求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日本某主体对中国“无印良品”商标持续24年的诉讼,使棉田公司长达24年难以正常使用“无印良品”商标,失去了培育本土品牌知名度的有利契机。其代理律师孔丽芳表示,棉田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在商标异议再审案件中确认该商标应准予注册前,根本无法正常宣传推广中国“无印良品”商标;此后至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商标无效宣告再审案件中确认该商标注册合法有效时,棉田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也受到各种困扰。而日本某主体于2005年进入中国大陆开店时起就使用“無印良品”商标,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确认该商标应准予注册后仍持续侵权使用,让部分消费者误以为家纺领域的“无印良品”源自日本。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虽然以法律文书形式厘清了事实,但尚需各方合力进一步厘清消费者对商标的混淆。中国“无印良品”商标争议期间,棉田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大多使用“无印工坊”或者“Natural Mill”的标识,以至于该商标获准注册后,棉田公司在家纺领域使用“无印良品”商标仍被部分消费者误认为仿冒日本品牌。
马涛表示,棉田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多年来不断加大纺织领域科技投入,致力于打造高性价比优质商品。以“无印良品”毛巾为例,国家标准要求吸水时间为20秒,国内同行最高水平为约5秒,而棉田公司在2017年就将这一指标突破至1秒以内;2020年企业敏锐捕捉市场需求变化,利用大豆纤维蓬松度优势研发大豆纤维被,至今已实现20多亿元产值。
厘清消费者的错误认识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马涛希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正式施行的大好背景下,消费者能尽快广泛知悉家纺领域使用的“无印良品”商标为中国品牌。
依法护航民族品牌
当今全球化的商业浪潮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决定着企业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迈向新的发展高度。中国经济传媒协会副会长邱成军表示,中国“无印良品”商标再次胜诉这一事件,为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新未来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启示。
马涛介绍,中国“无印良品”已发展壮大成为中国家纺行业领军品牌。线上在天猫、京东、淘宝等平台布局近300家旗舰店和专卖店,线下开设200多家门店,年销售额达数十亿元,创造了近万个就业岗位。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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