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摊销售假冒名牌服装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情】2024年4月,姜某摆摊销售明知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姜某已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装货值1万余元,尚有部分商品未销售。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抽样鉴定,姜某销售的涉案产品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工艺材质、标签和吊牌信息,经对比与阿迪达斯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所涉产品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姜某被查获时,尚未销售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商品货值238725元,涉案金额合计248725元,其行为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姜某判处刑罚。
【释法】检察官介绍,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行走的“名片”,承载着识别商品来源、保证商品品质、广告宣传等重要作用。本案中,姜某为非法盈利,以假乱真,严重侵犯了原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情形特别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甘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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