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集团正转让387件“娃哈哈”商标,曾称商标所有权一直属于集团

1131次 2025-02-13

  娃哈哈系列商标转让一事引起热议。

  2月12日,娃哈哈集团发表声明称,目前,“娃哈哈”系列商标共计387件正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由娃哈哈集团转让至其参股的食品公司。

  资本局注意到,当年,“达娃之争”关注的焦点就是相关商标的所属权,娃哈哈集团曾发长文强调称,“娃哈哈商标所有权一直是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

  而现在,娃哈哈集团改口了,“食品公司是商标实际权利人”。对于前后变化,娃哈哈相关负责人对资本局进行了详细回应。

  387件“娃哈哈”商标正转让

  回应:以商标作为出资注入食品公司

  资本局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发现,今年以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娃哈哈集团”)对多个国际分类下的“娃哈哈”商标办理了商标转让业务。

  以注册号为66978795的“娃哈哈”商标为例,其国际分类为33,包括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威士忌等商品,专用权期限为2023年4月14日至2033年4月14日。

  不过,商标流程显示:今年1月21日,该商标办理了商标转让业务。

  2月12日,娃哈哈集团在其官方微博发声明称,目前,“娃哈哈”系列商标共计387件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由娃哈哈集团转让至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食品公司”)。

  娃哈哈集团表示,“娃哈哈”系列商标初始登记在娃哈哈集团名下。在食品公司成立时,娃哈哈集团以“娃哈哈”系列商标作为出资注入食品公司,同时部分商标以资产转让方式由食品公司向娃哈哈集团购买。

  据此,食品公司获得“娃哈哈”系列商标所有权,娃哈哈集团取得食品公司39%的股权。

  天眼查APP显示,食品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2.42亿元,宗馥莉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

  娃哈哈集团还表示,双方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但因娃哈哈集团与外资公司之间历史纠纷的缘故未完成商标转让的登记备案,并非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禁止转让事由。

  历史纠纷或指“达娃之争”

  曾发长文强调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

  资本局注意到,与外资公司之间的历史纠纷,或指娃哈哈集团与达能的“达娃之争”。

  早前,娃哈哈集团和达能进行合作,组建了多家合资企业,食品公司即是其中之一。

  综合多家媒体报道,1996年,娃哈哈集团与食品公司(当年系合资企业)签署《商标转让协议》,计划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食品公司,但国家商标局未予核准。

  经协商,双方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允许食品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2006年,达能方面坚称1996年的《转让协议》未终止,要求继续转让商标,双方由此展开了漫长的“达娃之争”,在多地提起一系列诉讼与仲裁申请。

  在一系列的诉讼与仲裁中,2007年,娃哈哈方面曾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时,杭州仲裁委员会正式裁决:终止有关“娃哈哈”商标的《商标转让协议》。

  也就是说,娃哈哈集团不需要向食品公司转让“娃哈哈”相关商标。

  据中国经济网转载人民网报道,2007年,娃哈哈集团还曾对外发布长文《娃哈哈与达能的“情、理、法”的博弈十一年合作与纠纷的历史真相》,并强调“娃哈哈商标所有权一直是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

  2009年9月30日,双方和解,达能将合资企业51%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食品公司也不再是合资企业。

  食品公司是商标实际权利人

  娃哈哈集团:商标转让未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转让商标一事,娃哈哈集团所使用的依据是:“在食品公司成立时,娃哈哈集团以‘娃哈哈’系列商标作为出资注入食品公司,该次出资经过评估并获得了当时主管部门的同意,‘娃哈哈’系列商标也作为实物出资项下无形资产列入。”

  娃哈哈集团还在声明中表示,“娃哈哈”系列商标登记在娃哈哈集团名下期间,食品公司作为商标实际权利人长期自用,并持续授权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娃哈哈”系列商标。

  那么,娃哈哈集团是否在推翻此前言论?

  在食品公司成立之初,娃哈哈集团到底有没有把“娃哈哈”系列商标注入食品公司?

  2月12日,娃哈哈相关负责人告诉资本局,杭州仲裁委员会在2007年12月出具的《裁决书》仅从《商标转让协议》层面判断双方就该《商标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是否终止,其并未基于食品公司各股东之间就合资事项达成的约定及食品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娃哈哈集团关于食品公司的出资等义务是否终止进行判断。

  该负责人还向资本局表示,该《裁决书》并不具有否定食品公司各股东达成的出资约定和消除娃哈哈集团出资义务的效力。因此,不应当因存在客观阻碍“娃哈哈”系列商标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障碍而否认集团公司的出资行为以及食品公司获得“娃哈哈”系列商标所有权的事实。

  资本局注意到,娃哈哈集团还在声明中表示,为进一步提升娃哈哈集团合规化经营,通过对集团公司历史沿革的梳理,基于食品公司章程的规定,娃哈哈集团应当依法向食品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完成“娃哈哈”系列商标转让的登记备案。

  另外,娃哈哈集团表示,针对此次商标转让事件,目前正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且未对其经营和资产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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