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第二批民生领域 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662次 2024-12-31

2024年,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部署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围绕民生、消费领域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的重点领域,同时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和重点消费人群,开展“铁拳出稽 守护鹏城”系列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行业治理行动,打击各类违法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一、某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虚假维保案

2024年4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葵涌街道坝光社区某小区现场检查,发现18台电梯的维保单位某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保养,仅一人维保且未停机真实维保,仅更换了维保标识。因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梯采取紧急封停的强制措施。

另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某酒店对电梯进行现场维保时,维保人员未做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未在电梯口、轿厢内放置维保安全围挡,维保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当事人上述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最终责令当事人立即按规定维护保养,并处罚款20000元。

电梯的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当事人在大鹏新区范围内负责多家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对辖区内电梯维保单位展开全覆盖约谈,促进电梯维保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圳市亿某轩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对深圳亿某轩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多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警告、罚款合计2748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涉案无中文标签食品,并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罚款金额10%的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必须通过严格的进货查验,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该案也为广大进口食品消费者进行了消费提醒和普法宣传,对规范进口食品经营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三、深圳市某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市好某世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同行检验人员对当事人产品进行快筛,经检验,某酷、某箭等七款电动自行车不符合 GB17761-2018 标准。经查明,当事人涉案300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不带电池)尚未销售即被查扣,涉案货值金额12844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人民币385320元罚款,没收不合格产品。

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不仅关乎交通道路安全,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当事人从事电动自行车批发经营,涉案电动自行车均为改装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合格产品,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查扣没收不合格产品,对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深圳市盐田区某辉旅馆未经许可分装化妆品案

2024年4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营宾馆服务,现场可见两瓶20L装的沐浴露、洗发露都只剩三分之一,当事人供述上述大桶装的化妆品用于其自行分装到各个房间的小瓶容器中供住客使用,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法正规的化妆品在生产过程中均会采取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生产企业对化妆品生产、灌装场所会按不同的洁净等级控制环境,使最终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酒店在对相关产品进行灌装过程中,人员、环境及容器均未经过严格的消毒流程,极易导致产品污染、微生物繁殖,从而引发化妆品安全问题。此外,此类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使消费者及客房管理人员无法得知产品成分、使用期限等重要信息,也无法对产品质量作出正确判断。如相关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或含有对部分消费者致敏的成分,使用后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安全。

分装洗发水、沐浴露的违法行为在各地宾馆时有发生,本案让从事宾馆服务行业的经营者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后果,发挥了极大的震慑和教育作用,达到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办理一宗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五、深圳某熙门诊部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

2023年11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对深圳某熙门诊部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及未从药品上市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使用的“Re N Tox”药品作为A型肉毒毒素应按照毒性药品管理,对于毒性药品,安全风险及管理要求比普通药品更高,且A型肉毒毒素储存、运输环节均需在低温环境下(涉案药品要求为2-8℃),未取得药品注册文件的A型肉毒毒素只能通过非法途径进入国内,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温度无法得到保障,药品易变质,如果通过注射的方式给消费者实际使用,有造成医疗事故的极大风险。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违法药品,并处罚款合计1600000元。

本案的办理,既严厉打击了涉及非法肉毒素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非法肉毒素等高风险产品在医疗美容行业的滥用趋势,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机构、合法产品,为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更为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六、 深圳市宝安区某腾服务部提供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深圳市宝安区某腾服务部提供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行为立案查处,作出罚款人民币5010元,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1台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事将电动自行车出租给外卖员的经营业务,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对其对外出租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快速检测,发现一台车辆编码为314822401889141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车速不合格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台设备予以扣押。当事人对外出租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电动自行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关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关乎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文明城市形象。本案的办理,为今后办理此类件指明方向,也对有电动车租赁需求的人群进行了有效消费提醒和普法宣传,对规范电动自行车租赁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七、倍某(深圳)国际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6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法对倍心(深圳)国际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红参牡蛎肽”产品,该产品均检出O-丙基伐地那非物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通过本案的办理,对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违法企业进行惩戒,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人民生命的尊重和保护,也提醒了广大食品经营者要诚信合规经营,持续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八、吴某经营侵犯相关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月饼案

2024年8月,根据摸排线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与龙岗公安局联合对吴某租用的横岗某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地址存有外包装标示为“美心、广州酒家、半岛、金九”等4个品牌的月饼一批,经上述相关品牌权利方的鉴别辨认,上述月饼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吴某销售上述月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经核查,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月饼货值金额约26万元,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追究该货主的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吴某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本案的办理,一方面保护了相关品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减少因假冒产品导致的经济损失,确保企业能够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正常经营和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打击非法行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守护广大群众食品安全具有典型意义。

九、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查处“反向抹零”价格违法案

2024年7月10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汕监管局工作人员了解到,消费者到A超市购买食品,根据A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显示,食品单价为19.60元/kg,数量0.428kg,实际收取8.40元。消费者经计算后发现A超市多收取价款0.012元,其认为A超市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计算应收款,导致计算金额高于标价计算的金额,属于价格欺诈,遂向A超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A超市退还多收价款并要求查处违法行为。

A超市在未事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四舍五入”方法实际多收取货款0.012元,属于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汕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消费或者购买过程中,抹零是一种极为常见的商业现象。在未事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四舍五入”方法实际多收取货款,属于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本案的查办,在维护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十、市区两级联动查处罗湖区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系列案

根据权利方举报线索及网络监测,执法人员发现有“抖音”账号疑似通过直播低价销售知名品牌茶叶。2024年9月1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位于罗湖区布吉批发市场茶叶档口和德兴大厦当事人场所展开突击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大量“中茶牌”“大益”等知名品牌茶叶,经商标权利人对涉事茶叶进行鉴别辨认,现场发现的标称“中茶牌”“大益”等茶叶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经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鉴别辨认,以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共计4236790元。当事人经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随着电商发展,大量假冒注册商标茶叶通过网络销售,其交易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电子证据易篡改、删除,追踪和固定证据难度大。通过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茶叶,保证了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的产品,避免其因误购假冒伪劣茶叶而遭受经济损失,同时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市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打击产品以次充好、傍山寨名牌等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办对于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规范茶叶市场经营秩序具有典型意义,促使广大企业合规诚信经营,有效推动了茶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了公平的消费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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