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典型案例:“红船啤酒”旁印了两个小字,侵权!
以为自己喝的是“红船啤酒”,仔细一看,“红船”左边还印了“元运”两个小字。去年,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审理了“红船”商标侵权一案,红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船投资公司”)获赔10万元。这是浙江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一案。
红船投资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主要从事酒类、服装和工艺品等批发及零售。第5475934号“红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红船投资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2019年12月,红船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经公证分别前往位于嘉兴市秀洲区常秀街442号的“生鲜舟”和位于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的“玄品经典餐厅”,购买了两瓶“元运红船啤酒”。
与真正的“红船啤酒”不同,“元运红船啤酒”商标的左上角,竖向印有字体较小的“元运”二字,而“红船啤酒”四个字的字体较大,显得较为突出。此外,啤酒罐装上还印有“嘉兴元运荣誉出品”字样,并注明制造商为“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盈门公司”)。
嘉兴市元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经营范围为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等;喜盈门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经营范围为啤酒、发酵酒、饮料、配制酒的生产销售等。2019年6月,元运公司授权喜盈门公司生产“元运红船”品牌精酿易拉罐啤酒,同时授权制作相应外包装,在元运公司的官网上,也多处使用了与产品包装上所印一致的品牌商标。
红船投资公司认为元运公司、喜盈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于是诉至南湖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审查中了解到,元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2类商品上的“元运红船啤酒”商标注册申请已于2019年9月被驳回。
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啤酒,与红船投资公司“红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商品。被诉侵权啤酒罐装、元运公司官网上标注了“元运红船啤酒”标识,其中主要构成部分“红船”字样与红船投资公司涉案“红船”商标在文字、读音方面均相同。考虑到“红船”商标使用在啤酒产品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被诉侵权“元运红船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啤酒的来源产生误认,所以认定其与“红船”商标构成近似,元运公司委托喜盈门公司生产被诉侵权啤酒,两者就此构成共同侵权;元运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综合考虑相关涉案因素,最终,南湖法院一审判决元运公司赔偿红船投资公司10万元,喜盈门公司对其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嘉兴市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审理过程中,一个探索构建信息时代司法运行新模式的审判平台也应运而生。2020年4月,鉴于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多,为推进长三角司法一体化,南湖区法院邀请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通过一体化办案平台召开跨域专业法官论证会,就该案的证据审查标准、法律适用等展开探讨,并就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达成了一致意见,为跨省域案件“合议”提供了经验,迈出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的创新一步。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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