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味业5起商标无效宣告二审败诉
5月21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天眼查获悉,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603288.SH)在与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关于“海天HAITIAN”、“海天HAITIAN及图”等相关商标的五起二审终审判决中败诉。相关商标类别包括油脂加工;食用油;食用菜子油;芝麻油;食用菜油;食用茶油;玉米油;花生油、表面活性剂等。
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行终260号判决书里提到,对于青龙高科注册的第967985号“SEASKY海天及图”的效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海天公司对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驳回海天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北京市高院认为,原审判决的部分法律援引虽有不当,但其判决结论正确,本院对其存在的瑕疵予以纠正后,对判决结果仍予以维持。海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0)京行终258号判决书中介绍,对于青龙高科注册的第1174895号“海天HAITIAN”商标的效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海天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海天公司的诉讼请求。今日公布的北京市高院判决中,北京市高院提出,原审判决的部分法律援引虽有不当,但其判决结论正确,本院对其存在的瑕疵予以纠正后,对判决结果仍予以维持。海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0)京行终254号判决书中介绍,对于青龙高科注册的第1205473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效力,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海天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在一审判决中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海天公司的诉讼请求。今日公布的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书中则指出,原审判决的部分法律援引虽有不当,但其判决结论正确,本院对其存在的瑕疵予以纠正后,对判决结果仍予以维持。海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2月,财经网产经曾报道,在2019年年底公布的(2019)京73行初7925号判决书中,海天味业曾以自身注册的第28702479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第843093号“海天SEASKY及图”商标、第1205473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第1174895号“海天Haitian”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海天方面已对3个引证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和撤销申请,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为由,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并撤销商评字[2019]第96895号关于第28702479号“海天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但彼时,法院就以各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和撤销程序尚未终结,对于各引证商标稳定性尚无定论,不属于中止审理的当然依据为由,驳回了海天味业方面的诉讼请求。
如今,海天味业在对该案件中两大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纠纷中二审败诉,或许为其自身海天商标在食用油、食用菜子油、芝麻油、食用菜油、食用茶油、玉米油、花生油领域的维护再蒙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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