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出手!12件“莫斯利安”商标被无效
人要是遇到重名,我们最多嘻嘻哈哈一笑,或许再加上一句“好巧”,以后聊天时又多了一个话题。但是放在商标方面,重名的出现基本上是所有企业都不愿意看到的。可是这种事偏偏被光明乳业遇到了。
光明乳业旗下的莫斯利安高端酸奶,基本上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在商标网上查询,“莫斯利安”的商标申请记录一共有83件。其中,除了光明乳业申请的之外,还有很多是其他企业申请的,而申请最多的,就是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斯利安制药有限公司)。
就在不久前,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连串成功无效了12件由斯利安药业申请的“莫斯利安”商标,分别是第16762957号“莫斯利安”商标,第16762876号“莫斯利安”商标,第16762895号“莫斯利安”商标,第16762818号“莫斯利安”商标,第16762660号“莫斯利安”商标等。
因为几件商标被无效的情形基本类似,小编就拿第16762957号“莫斯利安”商标为例。
第16762957号“莫斯利安”商标是斯利安药业于2015年04月21日申请,2016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在第44类,保健,医疗诊所服务,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
为了将这件商标无效,光明乳业也是势在必得,一连串摆出了五件引证商标,第6888921号、第6888920号、第6961085号、第16474063号和第16474093号。
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30、32类酸奶、可可、汽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均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注册,201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32类食用预制谷蛋白、豆类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关于这一点,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并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真正关键的,其实并不在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近似商标,而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早在2018年01月08日,商评委就曾作出过商评字[2017]第0000165856号《关于第14208493号“莫斯利安MOSIL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当时就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第6888921号“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商标(本案的引证商标一)在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酸奶商品上予以保护。
再结合光明乳业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光明乳业通过电台、展会、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对引证商标一在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酸奶商品上进行了广泛宣传,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莫斯利安”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莫斯利安”文字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评委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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