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渊洁维权14年要回“皮皮鲁” 百余商标仍被抢注

33828次 2018-04-16 商标维权 

  被抢注为餐厅商标14年后,这个属于别人的“皮皮鲁”终于回到了“童话大王”郑渊洁名下。近日,郑渊洁正式收到书面文件: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郑州一家餐厅抢注的皮皮鲁商标无效。这也是他通过维权手段要回来的第一个“皮皮鲁”,而据郑渊洁介绍,目前仍有191个“皮皮鲁”等童话形象的商标被抢注。一品标局注册商标查询的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与授权的区别与联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皮皮鲁”被抢注为餐厅

  14年后商标宣告无效

  “皮皮鲁”诞生于1981年,是郑渊洁童话《皮皮鲁和鲁西西》中的虚拟人物形象,被称为郑渊洁童话中最酷的男一号。上世纪90年代,郑州出现一家名为皮皮鲁的西餐厅。郑渊洁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说,“有读者在那家餐厅吃饭不愉快,也来找我投诉。我说这不是我开的,读者便问,那它怎么能叫皮皮鲁?”

  2004年,这家餐厅在国家商标局将“皮皮鲁”正式注册。北青报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后发现,该商标注册号为“3302660”,属于第四十三类,餐饮服务。2013年,该餐厅又将“皮皮鲁”商标续展

  其间,郑渊洁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过餐厅老板,但对方并不承认商标侵权,辩解称店名“皮皮鲁”源自意大利动画人物形象。从2004年开始,郑渊洁想了不少办法,委托过好几家商标代理公司去处理,但是都没能要回这个“皮皮鲁”。

郑渊洁维权14年要回“皮皮鲁” 百余商标仍被抢注


  2017年1月,转机来了。最高法出台有关明确文学作品角色商标在先权益的司法解释。一个月后,郑渊洁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式递交了对“郑州皮皮鲁西餐厅”抢注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今年2月28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郑州皮皮鲁西餐厅”的“皮皮鲁”商标无效。

  这也是郑渊洁第一次通过维权手段成功要回“皮皮鲁”。

  曾试图全部注册

  后来发现行不通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郑渊洁就注意到自己创作的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以及大灰狼罗克等童话人物形象被一些企业和个人商用,于是决定自己也注册商标用于保护这些人物形象,“我当时不太懂,委托了商标代理公司,一个商标3000元,注册了5个。”

  郑渊洁本以为商标注册之后就能高枕无忧,没想不到一年时间,代理公司通知郑渊洁,“皮皮鲁”还是被人抢注了。原来,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一个商标下设45个类型,而郑渊洁当时只注册了“皮皮鲁”的童装,而除此之外任何一个品类别人都可以注册。

  摆在郑渊洁面前有两个选择,他要么选择将45类商标全部注册,要么“每个商标花60万元委托代理申请注册驰名商标”。

  郑渊洁说,“我想,那就索性将5个童话人物形象商标下面各自45类全部注册。”随即他又遇到了另一个问题,即如果商标注册后3年内没有使用,商标局就可能撤回该商标。“比如,我注册了皮皮鲁牌轮胎,但是没有生产,3年之后这个商标可能就没了。”

  郑渊洁的笔下人物

  被抢注两百多商标

  他曾在2017年一次演讲中开玩笑地说,“身为童话作家的我,面对这样的场景,想象力也显得贫乏和枯竭:作家郑渊洁每天一边写作,一边身兼军火商、机床制造商、沥青供应商、地毯制造商、火柴制造商、假牙制造商……”

  被弄得焦头烂额的郑渊洁,最终还是放弃了为5个童话人物注册全部45类商标的想法。与此同时,他笔下的这些人物已经被人抢注商标。他告诉北青报记者,此次“郑州皮皮鲁西餐厅”宣告无效后,仍存在191个被抢注的“皮皮鲁”等童话形象的商标。

  郑渊洁哭笑不得,“被抢注的这些商标真是五花八门,叫‘舒克贝塔老鼠药’的都有,地点也是遍及全国。”

  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专门与郑渊洁座谈,听郑渊洁讲述亲历的知识产权侵权和维权故事,商标局负责人在向郑渊洁介绍商标注册和保护情况后,也表示“新形势下商标工作面临问题和困难”。

  今年3月,全国两会上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整合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能,推动知识产权体系的建设。“相信全社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会有新的变化。”

  文学作品角色商标

  保护立法日趋完善

  王建兵表示,我国商标实行注册制,从原则上来讲,如果一个商标下某个类别原创者未注册,那么他人申请注册就有可能通过。不过,如果商标知名度比较高,而商标审查人员恰好知晓,或者申请者存在明显涉嫌恶意抢注的情况,申请可能被驳回,但这仅是一种可能。

  王建兵介绍,原创者对文学作品中的角色申请商标保护,目前一般分主动和被动两种途径。主动保护,就是将某个商标下45个类别全部注册,但申请者如果在注册3年后没有使用某个类别的商标,该申请确实有可能被撤销。

  而被动撤销,则需要原创者不间断去查询是否有人抢注,如果有的话,通过异议、提无效等在后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1月,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这次司法解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文学作品中角色申请商标的在先权益,“商标抢注背后有巨大的商业利益,不保护知识产权,对原创者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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