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剑南春商标纠纷,市政府纪要引发连锁反应

149594次 2017-09-28 商标纠纷 

  一起由企业间竞争引起的商标纠纷,需要市政府召集众多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媒体一起帮助其中一家“维权”,并“从重从快打击”另一家吗?如果被帮助的那家企业恰恰又是财大气粗者,会造成怎样的社会影响?

  市政府议事纪要

  距今19年前的1998年10月19日,一纸红头公文出现在绵竹市东方酒业有限公司(即大哥大酒厂。以下简称东方酒业)法定代表人的办公桌前。

  这份公文是四川省绵竹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的(1998)第49号文《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大哥大酒厂侵权剑南春酒包装的议事纪要》(以下简称《市政府议事纪要》):

  竹府议(1998)49号文件

  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大哥大酒厂侵权剑南春酒包装的议事纪要

  1998年9月19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蒋国华同志在市政府南二楼会议室召集公安、工商、技监、打假办、剑南春集团公司等单位有关人员,就查处大哥大酒厂侵权剑南春包装案件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 会议听取了查处工作情况汇报,确认了侵权的基本事实,认为剑商春酒包装已对剑南春包装构成侵权,误导消费者,影响了剑南春的声誉,破坏了剑南春的形象,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二、剑南春酒厂依法向“剑商春”注册的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去函,提出异议,要求停止其注册审批,并以侵权为由,准备向法院起诉。

  三、工商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暂扣其经营许可证,实行停业整改。

  四、将所有“剑商春”系列酒全部原地封存,市电视台将有关资料录下,做好“曝光”准备,公安局、技监局、工商局、酒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提出处理意见,密切配合,依法行事,从重从快地处理此案。

因剑南春商标纠纷,市政府纪要引发连锁反应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发:各有关部门、有关乡镇

  抄: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发送:大哥大酒厂、剑南春集团公司

  东方酒业的法律顾问深感困惑:即便存在侵权,也是两家企业之间的事情,并自有维权渠道,市政府为何介入?剑南春酒厂的维权主张为何由市政府提出?剑南春酒厂的代表为何能出席市政府工作会议?与会各部门会怎样贯彻这个会议纪要?

  接踪而至的行政处罚

  1998年12月28日,绵竹市工商局对东方酒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酒业在其“剑商”牌系列酒的包装上,将登记的厂址“绵竹市绵富路”擅自改变为“四川绵竹剑南春大道东3000米”,后来又删除了厂址。因此,没收东方酒业非法所得22855.20元并处罚款30000元,责令东方酒业改正上述行为。

  东方酒业的代理律师说,其实,酒包装上的地址虽非公司办公地址,却是生产厂区的地址。工商管理法规并未规定营业执照上的地址非要对应公司办公地址。“剑南春大道”也并非是剑南春酒厂独享的注册地址。

  2000年1月21日,绵竹市工商局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收缴了东方酒业的正副本营业执照、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2001年4月,该局又在未出示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东方酒业价值598万余元的包装物强行送到绵竹市联合造纸厂销毁。

  尽管绵竹市工商局在公开场合以及后来的行政诉讼中坚称上述行政处罚合法,却在2001年7月10日向市政府呈报了一份《是否返还营业执照及印章的请示》: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不得久拖不决。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精神扣押东方酒业营业执照及印章至今,致其停产、无法偿还外债。如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可能败诉赔偿,影响政府形象。

  2013年9月16日,东方酒业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该院确认绵竹市工商局行政违法,判令其返还营业执照和印章,并附带赔偿经济损失。该院裁定: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东方酒业申诉不已,直至2015年7月30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认此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指定什邡市人民法院重审。

  什邡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8日开庭审理一次,至今尚未宣判。

  相关诉讼与背后乱象

  1998年10月29日,剑南春酒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东方酒业告上法庭。

  随即,根据剑南春酒厂的申请,绵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竹法院)将东方酒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所有设施、设备、土地、房屋、原酒、包装物以及成品酒进行了查封。期间,还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将法人代表司法拘留15日。

  经历一审、二审,最终该案由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东方酒业赔付剑南春酒厂100万元告终。

  该案书证显示,绵竹法院在执行此案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违法现象——

  东方酒业有8030件瓶装酒存放于罗江县糖酒公司仓库,其中一部分已抵偿给江苏省锡山市裕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为了将这些瓶装酒全部执行到手,剑南春酒厂涉嫌虚假诉讼,将自己的关联企业——绵竹市孝德酒厂及四川省绵竹酒精厂连同江苏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指控三家企业共同侵犯其“春沙”商标侵权,该院居然受理,并将这些瓶装酒查封。随后,该院认定三家企业商标侵权成立,判决三家企业赔偿,其中判决江苏公司赔偿4.035万元。因4.035万元不足以执行这些瓶装酒,又突破《商标法》的规定,对江苏公司作出罚款17.55万元的制裁。

  另外,该院查封的财产不正常情况甚多,如13955件瓶装酒变成4484件,且执行人员将其移交给剑南春酒厂时又短少1118件,疑被执行人员非法占有、销售牟利;350多吨散装白酒变成116.76吨,短少233.24吨,一车枸杞酒也不知去向;执行人员将116.76吨散酒作价57.498万元、4484件瓶装酒作价20.666万元明显偏低;112个酒罐未如法院所说抵偿给农行;执行申请方剑南春酒厂也未依法提供担保。

  为何出现这种现象不得而知。但是,有证据显示,绵竹法院将东方酒业一批查封的瓶装酒折价5元一瓶,再作价15元一瓶抵偿给与东方酒业一案毫无牵扯的案外人——东北联合造纸厂。该厂接受该抵偿的原因,竟是该厂申请执行板桥纸箱厂的3万余元其他案件执行款。而且,该笔其他案件执行款,板桥纸箱厂是以现金支付给绵竹市法院的。

  各部门合力致企业关门

  2000年1月24日,国税局3名工作人员前往东方酒业收走国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普通发票两本当场裁角作废。次日,又有4名工作人员收缴其地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同年1月24日,防疫站也有3名工作人员收缴其《卫生许可证》及《饮食许可证》。1月26日,绵竹市酒类专卖局局长朱某亲自来到东方酒业,将其《酒类生产许可证》收缴。

  至此,东方酒业在《市政府议事纪要》的强大威力下彻底关闭,400余名员工失业。

  时至今日,上述职能部门均未向东方酒业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也未归还收缴的各种证照、印章。

  记者补记:

  2017年9月12日,杂志社通过EMS给绵竹市委宣传部寄去采访函。网上显示对方签收后,记者打电话与对方联系,出现异常现象。

  9月20日,杂志社派另一位记者前往绵竹市委宣传部,该部明确回复不安排采访,理由是十九大召开在即,加之什邡市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尚未结案。事实上,十九大并不是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正当理由,记者采访的重点也和什邡法院正在审理的案子没有关系。

  记者的采访重点是:1.如何解释绵竹市工商局在前述《请示》中承认其行政处罚违法,在行政诉讼中又不承认其行政处罚违法?绵竹市现任领导如何看待《市政府议事纪要》,准备如何善后?2.工商资料显示,时任绵竹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江某离任后担任剑南春酒厂控股的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这是不是事实,绵竹市现任领导如何看待?

  客观地说,该案拖延18年,转折发生在力主依法治国的十八大以后。这说明绵竹市新的领导层是有所作为的。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十九大的召开,有助于该案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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