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注册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上各种歌曲版权侵权的新闻屡见不鲜。歌曲版权侵权现象的发生再次证明了当下国内歌曲版权背后的乱象。歌曲版权侵权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著作权人的歌曲吧版权意识薄弱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歌曲版权的管理与监督力度不够,歌曲版权侵权成本低、惩罚力度小。从目前网络上被曝出的歌曲侵权事件看,部分歌曲版权方在公开指出被侵权后,解决措施往往是双方达成和解,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版权方与侵权方未来仍能实现合作。而一些影响力相对较小的版权方,即使指出被侵权,但却无法得到对方的有效回应,只能不了了之。这这也使得歌曲侵权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家对歌曲版权的理解与认识。今天,大掌柜就来跟大家科普一下,音乐版权歌曲版权的那些事。
歌曲版权的定义?
歌曲版权,是指:歌曲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歌曲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歌曲作品的广播权、表演权、复制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以及署名权、保护歌曲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演出者在使用他人歌曲作品表演时,首先要获得原歌曲作品作者的许可,另一方面也要获得原歌曲作品表演者的许可,并向对方支付相应报酬。而改编已有歌曲作品进行演出时,则还应当取得原歌曲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不仅是综艺节目,包括预告片、电影、电视剧等其他形式的作品。若要使用相关歌曲,也需先与歌曲版权方沟通确认并获得许可,否则就会产生歌曲版权侵权行为。
如何注册歌曲版权?
歌曲版权的注册主要通过一品标局歌曲版权登记系统进行的。该系统可对歌曲的词、曲、编曲、翻唱等歌曲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注册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全球性歌曲吧版权代码。通过歌曲版权代码,就会获得相应的歌曲版权保护。
注册歌曲版权的流程:
点击:歌曲作品版权登记 即可马上办理歌曲版权注册。
歌曲版权注册的保护时间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歌曲版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歌曲版权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法定许可使用歌曲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许可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不经歌曲著作权人的同意而直接依法授权使用已发表的歌曲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歌曲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以下情形适用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如何预防歌曲音乐版权侵权?
歌曲版权登记自愿的,任何登记行为都是证实权利的初步证据。 首先,除了选择官方指定登记备案机构外,还应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备案。提前获取相关作品的授权。另外,要查清需获取授权作品是否属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范围,避免无权授权或越权授权。 其次,是提前与表演者处理好著作权授权事宜。这里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要求改编他人音乐作品的,应当注意与基础作品权利人的沟通协调,避免出现不当改编;二是改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及权益分配应当提前在基础作品权利人、改编者以及主办方三者之间做出具体约定,避免事后纠纷的发生。 最后,是正确处理与原作品作者声誉相关的事宜,避免不正当竞争或其他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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