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谨防假冒注册商标 让你的商标有底气

37636次 2016-09-07 假冒注册商标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捷径”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面对日益严重化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上却相当有限,这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次序非常不利。


保护知识产权谨防假冒注册商标 让你的商标有底气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假冒商标罪的相关规定:‍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假冒商标罪的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假冒商标罪的规定

  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三、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注册商标的处理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一品标局提醒您:企业千万不能忽略商标保护而让他人有机可趁,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能让企业在被他人仿冒之后有据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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