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答辩的理由该怎么找?
商标撤三答辩(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答辩)是被申请撤销主体针对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申请人而做出的回应,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广泛的存在于商标纷争之中,很多主体通常是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从而让自己具有使用权或者让自己有重新注册的权利。
而撤三答辩就是被申请人针对撤销申请提出异议,收集自己过去三年有使用过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过商标、或者有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质疑并进行答辩。
如果答辩成功,将可以继续维持商标专有权和使用权主体不变(之所以说可以而不是一定是因为即使商标答辩成功撤销申请人还有可能提出撤三复审申请)。
而如果答辩失败或者不答辩(即使预料到自己答辩会失败,也最好去做答辩,因为去做答辩会增加的成功率,如果不作答辩将让审理员更加偏向于申请人,对你是不利的。
答辩失败后,撤三程序正常进行,并不一定导致你商标撤销,你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撤三复审,如果仍然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
不过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如果你确实找不着过去三年有使用过商标的证据,建议答辩人别走这么多程序,因为这么做付出的成本巨大,无论是时间还是金钱成本),商标被撤销后的后果就是被申请人失去对商标的专有权。
撤三答辩的三个理由怎么找呢?撤三答辩需要注意什么?
1、找出自己三年中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本质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因此企业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有在实际的商品、服务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明力。
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否则,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二、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
第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第五、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一般而言,商标使用证据常包括:企业在所要求连续三年内标注有企业详细商标名称的交易发票、签订商标注册号和名称的相关合同、电视或者报纸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证明证据等、产品检验或者质量检验扫码等证据材料及其他能证明企业使用过商标的材料。
2、找出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明确反映出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3、找出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2014年5月1号《商标法》第六十七条将未使用的正当理由界定为“不可抗力;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4、要在规定的答辩时期内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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