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行为有哪些危害?
如今,“傍名牌”行为现象屡见不鲜,既涉及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的问题,也涉及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具体有哪些危害呢?一品知识产权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几点。
(一)“傍名牌”行为的危害性
一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傍名牌”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一旦出现纠纷更不易找到真正的生产者投诉,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一般消费者没有辨别的能力,其购买所谓的“傍名牌”商品基本上都以为它是真正的名牌商品,事后才感觉上当受骗,商品的品质与正品差别极大,而商品的标牌及标识与正品差别极小。消费者找到经销商讨说法,商家往往会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二是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
“傍名牌”属侵犯驰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的在先权利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个企业创名牌,需要几年、十几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一旦被恶意仿冒(假冒)后,企业及商品的声誉就会受到极大影响。一些知名企业被仿冒后,产品销量大幅度下降。如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被宁波企业在香港恶意注册的“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后,生产经营大受影响,在同一时期产品销售量比正常销售下降15%以上;温州法派服饰公司被杭州一家叫“法派一族”的企业仿冒后,产品不敢进入杭州市场。被侵权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假冒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往往找到正规厂家投诉,给知名企业的商誉造成损害。
三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据国家工商总局一位专家介绍,目前,市场包括许多大型商场内销售的名牌货品都是正宗品牌货的“衍生品”,特别是一些境外名牌,如老人头、梦特娇、华伦天奴、鳄鱼等品牌的“衍生品”特别多。“老人头”像的皱纹两道还是三道,鳄鱼的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版等各个品牌的细枝末节,都决定了商品本身价格的巨大差异,有些看似同一品牌的商品,其制造公司实际上根本就不同。‘卡丹’到处有,‘狐狸’满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这首打油诗生动形象地描绘出了目前知名品牌被“傍依”、“克隆”的现状。
(二)“傍名牌”行为的违法实质
“傍名牌”具有违法行为的复杂性、法律适用的边缘性和违法手段的多变性的特点,既涉及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的问题,也涉及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还涉及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问题,是一种较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傍名牌”违法行为有三个要件:首先,主观上具有恶意。其目的就是利用他人商誉,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字号权利牟取非法利益;其次,客观上在其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字号、特有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图形、图案等,以达到混淆知名商品的目的;再次,侵犯了多重客体。不但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商标、字号等现有的在先权利,而且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违反了诚实守信和禁止混淆的原则。
诚实守信和禁止混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个立法原则。而“傍名牌”的违法行为,实质是一种典型的不讲诚信和有意造成混淆的行为。
二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人为是他人的商品;禁止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等。对此行为,有些地方性法规中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规定。“傍名牌”行为触犯了上述法律、法规中多个法条的规定,其违法性是毫无疑问的。
三是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一个重要公约,也是WTO保护知识产权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该公约第十条之二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的惯例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说明“傍名牌”行为不仅为国内法所禁止,而且违反了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更应该在贸易中保护企业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对于故意仿冒他人企业名称,使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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